省卫生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意见的函
各市、州、直管市、林区卫生局,省疾控中心,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:
根据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条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卫生部令第80 号)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我厅拟定了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,现征求各单位意见,并请于2011 年12 月25 日前将修改意见及修改理由以书面形式(盖章)反馈至厅政法处。
邮箱:wstfjc402@163.com
联系电话:027-87816421(传真)
附件: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
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
附件:
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
一、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、监管范围的公共场所
(一)宾馆、饭馆、旅店、招待所、咖啡馆、酒吧、茶座;
(二)公共浴室、足浴、理发店、美容店;
(三)影剧院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(室)、歌厅、舞厅、音乐厅、网吧;
(四)体育场(馆)、游泳场(馆);
(五)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;
(六)商场(店)、书店;
(七)医院候诊室;
(八)候车(机、船)室、公共交通工具。
二、关于部分公共场所范围的界定
(一)饭馆:营业面积在300m2 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。
(二)公共浴室:包括浴场(含会馆、会所、俱乐部所设的浴场)、桑拿中心(含宾馆、饭店、酒店、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)、浴室(含浴池、洗浴中心)、温泉浴、足浴等,不包括婴儿洗浴。
(三)理发店: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。
(四)美容店: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。
(五)游泳场(馆):不包括婴儿游泳室。
(六)体育场(馆):室内观众座位1000 个以上的体育馆。
(七)商场(店)、书店:营业面积在300m2 以上的安装有空调装置的各类百货大楼、超市、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(商店)、书城、书吧、书店等,不包括农贸市场。
(八)公共交通工具(场所)的监管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由民航、铁路、交通等部门负责。省卫生厅将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及各地实际执行情况,根据需要适时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、监督的范围做出调整。